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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军队装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措施(公开稿)

作者:   来源:装备采购      发布日期:2025-12-08   浏览:

一、基本要求

(一)适用条件。采购达到规定金额以上,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装备采购项目应当使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1)作战使用要求、战术技术指标、服务要求明确;(2)无需与供应商协商谈判; (3)满足采购任务时限要求;(4)潜在供应商 3 家以上。采购小于规定金额且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选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二)招标方式选择。装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优先选择公开招标并以发布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符合有限竞争情形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加。经批准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在需求对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后,投标供应商或者符合条件供应商数量满足相关要求,需求对接相关条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并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三)分步竞争要求。在分步竞争中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严格依据招标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方案择优的,可以确定2 家或者3 家供应商,并根据明确的要求视情订立样机研制(试制)合同。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状态确定的,一般确定 1 个最终技术状态和供应商;符合多个中标供应商条件的,可以确定多个中标供应商。

二、招标准备

(四)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依据;(2)招标方式和是否委托第三方等组织形式、实物比测总体安排和经费保障(如有)等;(3)评标委员会的确定原则、范围、专业类别、数量条件、候补方案、 回避要求;(4)评标方法和标准;(5)标的要求;(6)招标实施流程和进度安排;(7)战术技术指标、进度、成果形式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求;(8) 中标原则、 中标供应商数量和理由,以及多个中标供应商任务份额分配比例;(9)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能力条件要求或者拟邀请的对象;(10)经费安排(含最高投标限价、竞争失利补偿经费和报价要求);(11)招标终止的判定条件及处理办法;(12)竞争失利补偿、项目分包要求和范围、项目统型要求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五)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2)评标程序、方法和评标标准;(3)技术、报价要求和实物比测主要内容、要求(如有,具体内容在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明确);(4)投标文件编制、递交要求;(5)战术技术指标、进度、成果形式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6)无效投标、招标终止的判定条件以及处理办法;(7) 中标原则、 中标供应商数量、多个中标供应商任务份额分配比例;(8)项目分包要求和范围(如有);(9)竞争失利补偿安排(如有);(10)项目统型要求(如有);(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三、招标实施

(六)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和基本内容;(2)供应商资格能力条件要求; (3)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4)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5)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6)资格预审方法(合格制或者有限数量制)、项目和内容;(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含质疑、投诉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领取时间不得少于2 个工作日。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供应商。

(七)招标公告(邀请书)发布。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当日应当具备发售招标文件条件。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信息内容应当完整、明确,涵盖发售招标文件所需的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和基本内容;(2)供应商资格能力条件要求;(3)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4)获取招标文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6)样机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如有);(7)开标(实物比测)时间和地点;(8)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含质疑、投诉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招标文件发售。

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 日,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招标方案中明确适当缩短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有关规定时间:(1)采购项目技术状态确定、规格标准统一、供应充足、价格透明的;(2)招标终止或者评标无效后不改变资格能力条件要求和采购需求再次招标的;(3) 已发布的意向需求公告已包含具体采购需求且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未发生变化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当审核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向其发售。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不得透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九)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做好对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或者修改工作。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知;不足15 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属于第八条明确缩短时间的按照有关要求处理。

(十)现场踏勘安排。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根据装备采购项目需要,可以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组织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介绍有关情况, 回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供应商自主决定不参加的除外),不得强制性要求供应商现场踏勘。

(十一)投标文件接收、

补充、修改和撤回。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安排专人在指定地点签收投标文件,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对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且不符合文件容错认定情形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允许供应商对已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二)评标委员会组建。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组建人数为单数的7人以上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主要由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项目需要可以增设法律、资格审查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智能化、 自动化评标不需要设置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在招标方案中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加强评标委员会管理,并为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供应商。

(十三)开标组织实施。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标:(1)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供应商为 1 个,但是投标供应商少于2 个;(2)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供应商为多个,但是投标供应商少于中标供应商数量;(3)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供应商为多个并且平均分配任务(经费)份额,投标供应商数量少于或者等于中标供应商数量。开标由军队装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如下:(1)确认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到场情况;(2)宣布开标纪律和各参与方注意事项;(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收取保证金的还应当宣读供应商保证金交纳情况;(4)宣布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名单;(5)组织供应商检查其投标文件密封情况;(6)抽签确定陈述汇报顺序(如有);(7)确定投标文件开启的要求,宣布投标文件开启流程;(8)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承诺等内容。采用分别对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和商务部分、报价部分进行开标、评标的,第一阶段只启封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部分文件。开标过程应当指定专人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形成的开标记录应当载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款)、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等内容,并经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未到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未经开标公布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十四)评标组织实施。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如下:(1)召开预备会。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并统一保管通信工具后,按照宣布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要求、宣布投标供应商名单及专家回避要求、介绍项目情况、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审阅招标文件的顺序召开评标预备会。审阅招标文件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留有足够时间,保证评标委员会能够充分理解招标需求和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并作书面记录。

(2)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能力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投标供应商资格的有效性;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逐项审查并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果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一般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但是招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将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原因和结果书面告知供应商。

(3)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投标供应商数量、项目复杂程度设定评审时间,可以在评审前专门安排评标委员会审阅投标文件。需要投标供应商现场汇报、演示、答辩的,投标供应商的汇报、演示、答辩内容不得进行评审打分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内容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质询和答复。对投标文件内容有疑问需要质询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后,书面要求投标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内容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供应商对以下内容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①未经公开宣读的报价、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②投标文件中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战术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③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的证明材料(符合容错认定情形的除外);④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开标一览表,或者提供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其中,不一致的内容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规定比例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视同为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水平。

(5)评审打分和复核。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需要打分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评审现场组织对评标委员会打分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分值汇总是否错误、分项评分是否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是否一致等。经复核存在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正评分结果。

(6)推荐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7)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评标重要情况说明(包括评标过程中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招标终止原因等),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和原因,评标结果和供应商排序,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理由。评标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向所有完成评标的供应商现场宣布评标结果排序。

(十五)无效投标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并否决投标供应商投标资格:(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供应商盖章和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无法按照文件容错认定要求进行补正的;(2)联合体投标未按照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3)投标供应商不符合国家、军队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4) 同一投标供应商提交2 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除外);(5)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水平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文件容错认定。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实质需求、关键重要指标和供应商准入条件等事项,评标委员会不得擅自更改上述事项且不得单独因非实质需求、非关键重要指标、非准入事项等因素终止装备采购招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但是其他方面符合要求,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影响采购评审活动的条件下,按期纠正的可以继续参加开标评标:(1)投标文件中缺少盖章、签字、证明材料的;(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3)投标文件副本数量不足,但是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4)投标文件印刷装订不规范、前后不一致、书写有错误,但是能够认定唯一、确切表述且不影响评审的;(5)投标文件未标明正副本但是能分辨出投标文件主体的;(6)投标文件提供的失信记录截图不完整、不规范的;(7)缺少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纳税、社保等材料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能够通过网络查询核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不要求供应商再补充提供。评标委员会不得将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内容作为判定供应商无效投标的依据,但是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七)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处理。

装备采购招标禁止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相关供应商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成员相同;(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以及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与采购活动或者中标;(8)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采购活动;(9)不同供应商办公场所租赁人或者拥有人一致;(10)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相关供应商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上传的IP 地址或者生成的 MAC 地址相同且无法合理解释;(2)投标文件作者(最后一次保存者)名称、技术参数异常一致;(3)投标文件最后一次保存时间异常接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相关供应商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开标前开启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评标前向供应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3)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4)授意或者协助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6)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其他供应商;(7)评标时进行倾向性引导;(8)委托同一第三方服务机构形成利益关系;(9)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十八)招标终止及处理。

在装备采购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终止招标活动:(1)未能开标;(2)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供应商数量为 1 个,但是通过实物比测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少于2 个;(3)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供应商数量为多个,但是通过实物比测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中标供应商数量;(4)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供应商为多个并且平均分配任务(经费)份额,通过实物比测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少于或者等于中标供应商数量;(5)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违法行为,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后仍然影响采购公正;(6)经批准采购任务取消;(7)在招标过程中,收到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部门认定的涉嫌影响资格条件符合性的违纪违法情形或者存在重大装备质量问题等风险;(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评标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评审,供应商不存在过错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若供应商投标文件已经退回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返还原投标文件,也可以依据留存的正本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明确在招标终止后可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组织专家确认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要求的按照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需要现场变更采购方式后继续组织实施的,应当在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四、结果处理

(十九)评标结果确定。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确定评标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作出评标无效的决定:(1)未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和标准评标;(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符合要求;(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且严重影响评标结果;(4)评标工作存在其他明显错误。评标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并按照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组织评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因前款(1)至(3)项导致评标无效且供应商不存在过错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若供应商投标文件已经退回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返还原投标文件,也可以依据留存的正本进行评标。

(二十)中标公告。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自确定评标结果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发布中标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3 日。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编号、评审时间;(2) 中标供应商名单及排序;(3)公示有效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十一)中标通知书发放。

中标结果无异议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的2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订立合同。收取保证金的,按照规定要求退还供应商保证金。排名靠前的中标供应商自愿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串通投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或者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标结果,顺次确定后续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并重新进行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发放。

五、实物比测策略

(二十二)实物比测要求。

符合实物比测要求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实施实物比测。实物比测策略应当在招标方案中载明,重点针对关键重要指标、核心能力等进行实物比测,一般按照编制比测大纲、选择比测机构、编制比测实施细则、报批并发售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样机(样品)接收、实施比测试验的基本程序实施。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先组织供应商开展方案竞争择优入围,再组织入围的供应商开展实物比测竞争。

(二十三)比测大纲编制。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编制比测大纲,明确比测的参测品要求、项目和方法、任务分工、计划安排、评定标准等与实物比测相关的内容。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确保内容可测、方法可行、公平公正。

(二十四)比测机构选择。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选择具备国家或者军队相关资格的第三方专业比测机构并订立合同或者下达任务,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典型任务部队实施。选择比测机构时,具备竞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已经事先明确比测机构的,可以直接向比测机构下达任务或者订立合同。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下达任务或者签订合同中明确比测机构对比测结果终身负责。

(二十五)比测实施细则编制。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比测大纲明确的测试项目和方法,结合比测机构测试条件、能力和环境因素等编制比测实施细则,明确比测场地设置、环境条件、项目顺序、任务分工、计划安排、纠纷处置、应急方案等内容。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比测机构的意见, 比测实施细则可以与比测大纲同步编制。

(二十六)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报批、发售。

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时间满足要求的应当与招标文件一并报批、发售,其澄清和修改的要求与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要求一致。

(二十七)样机(样品)接收。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比测机构应当在样机(样品)接收截止时间前安排专人在指定地点签收样机(样品),出具签收凭证,妥善保管。需要进行齐套性和一致性检查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样机(样品)接收时进行。需要进行盲测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去除相应标识。未通过齐套性和一致性检查、未按照要求去除标识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接收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样机(样品),应当拒绝接收。

(二十八)比测试验组织实施。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比测机构应当按照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的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样机(样品)进行测试试验,重点针对关键重要指标、核心能力进行比测,比测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并形成比测报告签字盖章后提供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依据。

比测试验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依据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成立比测实施、监督和现场争议裁定等组织机构,并做好安全保密等各类风险管控。需要进行首批次(台套)检验的,成交供应商的样机(样品)可以在首批次(台套)检验后退回。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开展的,按照网上程序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