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军队装备采购竞争性谈判工作的措施
(公开稿)
一、基本要求
(一) 适用条件。装备主要功能、性能、进度、价格等采购需求确定,有2家以上潜在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需要通过谈判细化、优化解决方案,明确详细技术规格标准、服务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商务指标;(2) 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通过谈判确定1种或者多种解决方案,并细化、优化解决方案内容。
不满足招标、询价适用条件的装备竞争性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二) 谈判方式选择。装备采购竞争性谈判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和邀请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优先实行公开方式,并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符合有限竞争条件的可以实行邀请谈判,以谈判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加。
(三) 分步竞争要求。在分步竞争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严格依据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方案择优的,可以确定2家或者3家供应商,并根据明确的要求视情订立样机研制(试制) 合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状态确定的,一般确定1个最终技术状态和供应商;符合多个成交供应商条件的,可以确立多个成交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准备
(四) 谈判方案编制。谈判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谈判依据;(2) 谈判方式、谈判轮次数量和是否委托第三方等组织形式、实物比测总体安排和经费保障(如有) 等;(3) 谈判小组的确定原则、范围、专业类别、数量条件、候补方案、回避要求;(4) 评审方法和标准,主要评审因素和权重;(5) 装备采购项目主要功能和最低需求标准;(6) 谈判实施流程及进度安排;(7) 谈判内容(已确定解决方案但是需要细化的战术技术指标、服务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商务指标,或者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各部分内容和相应的战术技术指标、服务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商务指标) ;(8) 成交原则、成交供应商数量和理由,以及多个成交供应商任务份额分配比例;(9) 供应商的资格能力条件要求或者拟邀请的对象;(10) 经费安排(含最高限价、竞争失利补偿经费和报价要求) ;(11) 无效响应、谈判失败的判定条件以及处理办法;(12) 竞争失利补偿、项目分包要求和范围、项目统型要求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五) 谈判文件编制。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2) 谈判程序、方法和评审标准,主要评审因素和权重;(3) 技术、报价要求和实物比测主要内容、要求(如有,具体内容在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明确) ;(4) 响应文件编制、递交要求(已确定解决方案但是需要细化的战术技术指标、服务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商务指标,或者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各部分内容和相应的战术技术指标、服务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商务指标等) ,装备采购项目主要功能和最低需求标准,数量、进度和其他要求;(5) 战术技术指标、进度、成果形式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6) 无效响应、谈判终止的判定条件以及处理办法;(7) 成交原则、成交供应商数量和理由、多个成交供应商任务份额分配比例;(8) 项目分包要求和范围(如有) ;(9) 竞争失利补偿安排(如有) ;(10) 项目统型要求(如有)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谈判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三、竞争性谈判实施
(六) 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编号和基本内容;(2) 供应商资格能力条件要求;(3) 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4) 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5) 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6) 资格预审方法(合格制或者有限数量制) 、项目和内容;(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含质疑、投诉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
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领取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供应商。
(七) 谈判公告(邀请书) 发布。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发布发布谈判公告或者谈判邀请书,发布当日应当具备发售谈判文件条件。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终止谈判。
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信息内容应当完整、明确,涵盖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所需的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 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编号和基本内容;(2) 供应商资格能力条件要求;(3) 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地点;(4) 获取谈判文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5)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6) 样机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如有) ;(7) 谈判(实物比测) 时间和地点;(8)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含质疑、投诉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
(八) 谈判文件发售。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谈判公告(邀请书) 确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谈判文件,自谈判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谈判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在谈判方案中明确适当缩短时间,但是自谈判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有关规定时间:(1) 竞争性谈判终止或者谈判无效后不改变资格能力条件要求和采购需求再次谈判的;(2) 已发布的意向需求公告已包含具体采购需求且谈判文件中采购需求未发生变化的。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在发售谈判文件时,应当审核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向其发售。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在谈判前不得透露已经获取谈判文件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九) 谈判文件澄清或修改。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发出谈判文件后,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做好对谈判文件的答复、澄清或者修改工作。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通知;不足10日的,应当顺延响应截止时间。属于第八条明确缩短时间的按照有关要求处理。
(十) 现场踏勘安排。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根据装备采购项目需要,可以在谈判文件发售截止后,组织所有领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介绍有关情况,回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供应商自主决定不参加的除外) ,不得强制性要求供应商现场踏勘。
(十一) 响应文件接收、补充、修改和撤回。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安排专人在指定地点签收响应文件,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在谈判前开启。对于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且不符合文件容错认定情形的,或者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
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允许供应商对已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二) 谈判小组组建。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组建人数为单数的7人以上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专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主要由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项目需要可以增设法律、资格审查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加强谈判小组管理,并为谈判小组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谈判的过程和结果。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谈判小组成员,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谈判资料,在成交结果确定之前不得私自接触响应供应商。
(十三) 响应文件启封。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启封响应文件:(1) 谈判文件明确成交供应商为1个,但是响应供应商少于2个;(2) 谈判文件明确成交供应商为多个,但是响应供应商少于成交供应商数量;(3) 谈判文件明确成交供应商为多个并且平均分配任务(经费) 份额,响应供应商数量等于成交供应商数量。
响应文件启封工作由军队装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如下:(1) 确认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到场情况;(2) 宣布谈判纪律和各参与方注意事项;(3) 公布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接收响应文件的情况,收取保证金的还应当宣读供应商保证金交纳情况;(4) 宣布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5) 组织供应商检查其响应文件密封情况;(6) 抽签确定谈判顺序;(7) 启封响应文件,对于响应供应商名称、报价及其他承诺等内容可以公开宣读,也可以仅向谈判小组成员宣读。
启封过程应当指定专人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形成的记录应当载明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等内容,并经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未到场的,视同认可结果。未经启封程序的响应文件不得进入谈判环节。
(十四) 谈判组织实施。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如下:
(1) 召开预备会。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核实谈判小组成员身份并统一收存通信工具后,按照宣布谈判工作纪律和谈判要求、宣布响应供应商名单及专家主动回避要求、介绍项目情况、推选谈判小组组长、审阅谈判文件的顺序召开谈判预备会。
审阅谈判文件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留有足够时间,保证谈判小组能够充分理解采购需求和评审要求。谈判小组发现谈判文件存在无法在谈判过程中更改的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谈判工作无法进行,或者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军队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并作书面记录。军队装备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谈判文件,按原程序报批后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
(2)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能力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有效性;确认响应文件的完整性,逐项审查并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最低需求标准作出响应。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果须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一般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但是谈判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将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原因和结果书面告知供应商。
(3) 逐个谈判。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响应供应商数量、项目复杂程度设定谈判、评审时间,可以在谈判前专门安排谈判小组审阅响应文件。谈判分为单方案谈判和多方案谈判。
(4) 提交最终响应。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并视情组织公开唱价。最终响应文件与供应商最初提交的响应文件仅需要个别承诺或者指标项发生变化、细化的,可以要求供应商现场对变化、细化部分进行承诺或者说明后提交;有较大调整或者涉及供应商技术方案等需要重新拟制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不少于1日。
(5) 评审打分和复核。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需要打分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评审现场组织对谈判小组打分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分值汇总是否错误、分项评分是否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是否一致。经复核存在上述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现场修正评分结果。
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规定比例以上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或者谈判小组认为其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视同为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水平。
(6)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7) 编写谈判工作报告。谈判小组应当客观清晰记录谈判过程,形成书面文件,详细记载谈判时间和地点,响应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各轮谈判中采购需求变动情况,供应商的淘汰理由,评审重要情况说明(包括谈判小组成员的更换、谈判终止原因) ,最终谈判结果和供应商排序,以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谈判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谈判工作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谈判工作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工作报告。
谈判结束后,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向所有完成谈判的供应商现场宣布谈判结果排序。
(十五) 无效响应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认定为供应商无效响应并否决供应商参加谈判:(1) 响应文件未经本单位盖章和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最终响应文件未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且无法按照文件容错认定要求进行补正的;(2) 联合体响应未按照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3)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符合国家、军队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4) 最终响应文件提交时,同一供应商提交2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的(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响应文件或者报价的除外) ;(5) 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水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6) 最终响应文件未对最终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 文件容错认定。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谈判文件中明确实质需求、关键重要指标和供应商准入条件等事项,谈判小组不得在供应商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前,单独因非实质需求、非关键重要指标、非准入事项等因素终止装备采购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但是其他方面符合要求,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影响采购评审活动的条件下,按期纠正的可以继续参加启封文件、谈判和评审:(1) 响应文件(含最终响应文件) 中缺少盖章、签字、证明材料的;(2) 响应文件(含最终响应文件)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3) 响应文件(含最终响应文件) 副本数量不足,但是不影响谈判小组成员独立评审的;(4) 响应文件(含最终响应文件) 印刷装订不规范、前后不一致、书写有错误,但是能够认定唯一、确切表述且不影响评审的;(5) 响应文件(含最终响应文件) 未标明正副本但是能分辨出响应文件主体的;(6) 响应文件(含最终响应文件) 提供的失信记录截图不完整、不规范的;(7) 缺少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纳税、社保等材料的。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能够通过网络查询核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不要求供应商再补充提供。
谈判小组不得将谈判文件未明确的内容作为判定供应商无效响应的依据,但是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七) 视为串通响应情形处理。装备采购竞争性谈判禁止串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相关供应商响应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成员相同;(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混装;(6) 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 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以及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与采购活动或者成交;(8)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采购活动;(9) 不同供应商办公场所租赁人或者拥有人一致;(10) 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相关供应商响应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 响应文件上传的IP地址或者生成的MAC地址相同且无法合理解释;(2) 响应文件作者(最后一次保存者) 名称、技术参数异常一致;(3) 响应文件最后一次保存时间异常接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相关供应商响应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 规定的启封响应文件时间前开启供应商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 谈判前向供应商泄露谈判小组成员信息;(3) 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4) 授意或者协助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5) 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6) 量身定制谈判文件排斥其他供应商;(7) 谈判时进行倾向性引导;(8) 委托同一第三方服务机构形成利益关系;(9) 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十八) 谈判终止及处理。在装备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活动:
(1) 未能启封响应文件的;(2) 谈判文件明确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但是通过实物比测或者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少于2个的;(3) 谈判文件明确成交供应商数量为多个,但是通过实物比测或者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少于成交供应商数量的;(4) 谈判文件明确成交供应商为多个并且平均分配任务(经费) 份额,通过实物比测或者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少于或者等于成交供应商数量的;(5)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违法行为,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后仍然影响采购公正的;(6) 经批准采购任务取消的;(7) 在谈判过程中,收到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部门认定的涉嫌影响资格条件符合性的违纪违法情形或者存在重大装备质量问题等风险的;(8)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谈判小组成员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谈判或者评审,供应商不存在过错的,应当重新组建谈判小组开展谈判或者评审。若供应商响应文件(含最终响应文件) 已经退回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返还原响应文件,也可以依据留存的正本进行谈判。
谈判文件明确在谈判终止后可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组织专家确认谈判文件是否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要求的按照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需要现场变更采购方式后继续组织实施的,应当在谈判方案和谈判文件中事先明确。
谈判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谈判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四、结果处理
(十九) 谈判结果确定。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谈判工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谈判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作出谈判无效的决定:(1) 未使用谈判文件确定的方法和标准谈判或者评审的;(2) 谈判小组成员的组成不符合要求的;(3) 谈判小组成员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且严重影响成交结果的;(4) 谈判工作存在其他明显错误的。谈判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并按照谈判方案和谈判文件要求重新组织谈判、评审或者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
因前款(1) 至(3) 项导致谈判无效且供应商不存在过错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建谈判小组开展谈判或者评审。若供应商响应文件(含最终响应文件) 已经退回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返还原响应文件,也可以依据留存的正本进行谈判。
(二十) 成交公告。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自确定谈判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发布成交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3日。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及编号、评审时间;(2) 成交供应商名单及排序;(3) 公示有效期;(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十一) 成交通知书发放。成交结果无异议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成交公告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订立合同。收取保证金的,按照规定要求退还供应商保证金。
排名靠前的成交供应商自愿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串通导致成交结果无效或者不能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审结果,顺次确定后续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重新进行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发放。
五、实物比测策略
(二十二) 实物比测要求。符合实物比测要求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可以实施实物比测,实物比测策略应当在谈判方案中载明,重点针对关键重要指标、核心能力进行实物比测,一般按照编制比测大纲、选择比测机构、编制比测实施细则、报批并发售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样机(样品) 接收、实施比测试验的基本程序实施。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先通过竞争性谈判提出最终需求或者最终实质性要求,后组织供应商依据最终需求或者最终实质性要求开展样机(样品) 研制后进行实物比测竞争。
(二十三) 比测大纲编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编制比测大纲,明确比测的参测品要求、项目和方法、任务分工、计划安排、评定标准等与实物比测相关的内容。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确保内容可测、方法可行、公平公正。
(二十四) 选择比测机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选择具备国家或者军队相关资格的第三方专业比测机构并订立合同或者下达任务,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典型任务部队实施。选择比测机构时,具备竞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已经事先明确比测机构的,可以直接向比测机构下达任务或者订立合同。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下达任务或者签订合同中明确比测机构对比测结果终身负责。
(二十五) 比测实施细则编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比测大纲明确的测试项目和方法,结合比测机构测试条件、能力和环境因素等编制比测实施细则,明确比测场地设置、环境条件、项目顺序、任务分工、计划安排、纠纷处置、应急方案等内容。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比测机构的意见,比测实施细则可以与比测大纲同步编制。
(二十六) 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报批、发售。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时间满足要求的应当与谈判文件一并报批、发售,其澄清和修改的要求与谈判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要求一致。
在谈判前无法确定最终技术要求、明确关键重要指标和核心能力的,可以先通过谈判确定后,再拟制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并报批、发售。
(二十七) 样机(样品) 接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比测机构应当在样机(样品) 接收截止时间前安排专人在指定地点签收样机(样品) ,出具签收凭证,妥善保管。需要进行齐套性和一致性检查的,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在样机(样品) 接收时进行。需要进行盲测的,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去除相应标识。未通过齐套性和一致性检查、未按照要求去除标识或者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接收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样机(样品) ,应当拒绝接收。
(二十八) 比测试验组织实施。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比测机构应当按照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的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样机(样品) 进行测试试验,重点针对关键重要指标、核心能力进行比测,比测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并形成比测报告签字盖章后提供谈判小组作为评审依据。
比测试验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依据比测大纲和实施细则,成立比测实施、监督和现场争议裁定等组织,做好安全保密等各类风险管控。需要进行首批次(台套) 检验的,成交供应商的样机(样品) 可以在首批次(台套) 检验后退回。
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开展的,按照网上程序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