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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 号)

作者:   来源:国防科工局      发布日期:2025-12-25   浏览: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 号)

2023 年 3 月 6 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1.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2.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3.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密要求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 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指南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用于指导科研项目的论证和审批。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时间周期一般为五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要分科目编制,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科研项目、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 各科目科研项目的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按规定的密级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负责适时组织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三章 论证和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划与指南,分类进行论证和审批。原则上应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特定研究需求,国防科工局可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部署科研项目的论证工作。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也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审批,但应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审批节点与要求。在规划与指南或申报通知中已明确立项的科研项目,可直接论证和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1. 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建议书。

  2. 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建议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3. 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与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

  4. 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

  5. 批复: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评估意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研究工作启动时间、后续论证工作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国防科工局批复科研项目建议书后 6 个月内或按照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要求,上报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具体技术方案、主要进度节点和阶段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经费细化测算、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等。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还应进行技术储备、研制风险、投资效益等分析。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1. 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国防科工局批复的科研项目建议书或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承研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任务书,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国防科工局。

  2. 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或科研项目指南的符合程度,以及科研项目任务书有关要求符合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任务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3. 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 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

  5. 批复: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评估意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批复中应细化明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研究周期、研究经费、主要研究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管理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报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时,必须提交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下达科研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明确当年科研任务的目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成果形式、年度经费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和下达程序:

  1. 部署编制:国防科工局每年 9 月底前布置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明确下一年度科研计划的政策、原则、重点和要求。

  2. 建议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上报下一年度计划建议,计划建议需列明科研项目名称、类别、研究周期、经费规模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经费、累计完成费用、本次计划申请经费及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目标等内容,并附本年度科研计划执行情况及年底前完成情况预测。

  3. 审核与编制:国防科工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核,结合科研项目总体进展、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

  4. 下达:国防科工局按程序下达科研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转达至相关承研单位。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计划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承研单位应严格遵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或任务书批复中明确的启动时间,组织承研单位及时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重大事项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研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研究阶段的任务、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应统筹协调各参与单位的工作,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与单位应配合牵头责任单位工作,按分工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局直接或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评审通过后,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研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科研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后上报国防科工局。遇重大问题或突发情况,应及时专题报告。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承研单位如需转包、分包研究任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转包、分包单位,并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备案,涉密项目转包、分包还应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以下情况的,按程序上报国防科工局,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调整:

  1. 改变科研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的;

  2. 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

  3. 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

  4. 研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 1 年以上的;

  5.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

  1. 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2. 由于时间推移,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

  3. 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

  4. 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

  5. 承研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6. 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以直接作出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

  1. 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

  2. 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

  3. 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4.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5. 弄虚作假,未在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如实说明情况;

  6. 连续 2 年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终止和撤销的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停止安排计划科研经费。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承研单位在 1 个月内完成科研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防科工局核批。科研项目剩余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全部上缴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承研单位应加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梳理和保护形成的知识产权,按要求开展知识产权登记、申报等工作,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提升项目成果转化效益。

第六章 验收与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进行验收,主要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完成情况、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经费使用、效益影响等进行核查,评价科研项目执行效果。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承研单位应及时完成科研工作总结、经费决算等验收准备工作,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向国防科工局提请验收。不能按期提请验收的,应专题报告国防科工局申请延期。

第三十八条 承研单位提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验收申请报告;

  2. 科研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经费决算报告,主要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报告,工艺规程、技术标准,相关图纸和数据、软件、样品试验或试用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与研究工作有关的材料;

  3. 国防科工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批复的研究周期内完成验收。确需延期验收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特殊情况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可再延长 1 年,累计延期不得超过 2 年。

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 批复的各项目标和内容完成情况;

  2. 经费使用情况;

  3. 研究成果试用(使用)及应用情况;

  4. 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

  5. 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转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验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验收合格的,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的,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承研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请验收,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的科研项目,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上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科研项目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主要对项目实施效果、成果转化效益、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科研项目规划、立项和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 后评价工作由国防科工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位应配合后评价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国防科工局将在 1 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其他科研项目:

  1. 首次验收不合格,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2. 擅自调整科研项目核心内容未按要求整改的;

  3. 经费使用存在一般违规问题,经提醒后未及时纠正的。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国防科工局将在 2 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其他科研项目:

  1. 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

  2. 挪用、截留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

  3.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 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5. 无正当理由超期 2 年以上未提请验收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承研单位拒不执行国防科工局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国防科工局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第四十九条 因承研单位原因导致科研项目终止或撤销,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国防科工局可向社会公示相关违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